一、项目概况
为加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自2004 年起,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加强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地块再次开发利用前应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2018 年8 月3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并已于2019 年1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朝阳区王四营乡南花园村、观音堂村、王四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0416-01、0416-02和0416-03地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北路与高碑店路交口东北侧。地块历史用途为宅基地、村集体办公用房、沿街餐馆和商铺。根据规划文件。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和A33基础教育用地,建设居民区、中学和幼托。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属于第一类建设用地。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确认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明确地块环境现状是否满足规划用地要求,北京市朝阳区新经纬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该地块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导则,以及行业主管单位对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周边进行了污染调查和识别,现场采样及结果分析,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朝阳区王四营乡南花园村、观音堂村、王四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0416-01、0416-02和0416-0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现对地块基本信息及调查情况进行公示。
二、调查结论
本项目调查地块为朝阳区王四营乡南花园村、观音堂村、王四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0416-01、0416-02和0416-03地块。地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北路与高碑店路交口东北侧,占地面积75624.07m2。地块中心坐标点经纬度为116.52347°,39.88316°。地块东至0416-04地块,南至王四营北路,西至高碑店路,北至石板房南街。
根据地块规划文件,本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和A33基础教育用地,建设居民区、中学和幼托。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属于第一类建设用地。
本地块历史利用主要为宅基地。本地块及周边800米范围的潜在污染企业有汽修商铺、华能发电厂、高尔夫球场;目前地块为空地,地块内南侧边界的观音堂沟,曾经用作北京化工二厂的排水沟。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工作,识别出的地块内潜在污染物有铅、镉、汞、砷、苯系物(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并[a]芘、1,2-二氯乙烷、氯仿、氯乙烯、石油烃(C10-C40)。地块周边污染源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地表径流、随地下水迁移造成本地块的重金属铜、镍、铅、汞、砷、镉、苯系物(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石油烃(C10-C40)、苯并[a]芘、有机农药类污染。
本次第二阶段采样分析阶段,共完成17个土壤取样孔,其中5个兼做地下水监测井,共采集土壤样品95个(含10个平行样),地下水样品6个(含1个平行样),地表水样品4个(含1个平行样)。经检测分析,土壤中普遍检出铜、镍、铅、镉、砷、汞、石油烃(C10-C40)污染物,S1、S3、S9、S13、S17的个别样品有少量有机污染物检出,包含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a]芘、二氯甲烷、苯、甲苯、氯苯、乙苯、间,对-二甲苯、1,4-二氯苯。全部污染物的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其余污染物均未检出。
地块地下水除浊度、总硬度、氨氮、耗氧量外,其余指标均满足地下水Ⅲ类标准要求。本地块不在保护区范围内。该层地下水亦不作为饮用水开采使用,在此前提下,这些超标指标对后续地块的开发利用不构成环境风险。
地表水均检出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其余指标均未检出,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IV类的管理要求。因地表水无石油烃(C10-C40)参考标准,故该指标参考地下水标准,检出的石油烃(C10-C40)浓度低于所参考的地下水筛选值0.6mg/L(沪环土〔2020〕62 号)。
综上所述,通过对朝阳区王四营乡南花园村、观音堂村、王四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0416-01、0416-02和0416-03地块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判断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
三、联系方式
调查单位: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长城,1336696173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
四、公众意见提出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对本项目有生态环境相关意见的,可采取向公示指定地址发送信函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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